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受託辦理種子檢查收費標準  ( 103 年 07 月 14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國際種子檢查協會(種子檢驗證)室內檢查之收費,每樣品新臺幣三 千元。

前項檢查收費包含水分測定、潔淨度分析、其他種子檢定及發芽試驗,惟 不包含取樣費用。

第3條
申請一般種子室內檢查之收費,每樣品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前項檢查收費包含水分測定、潔淨度分析、其他種子檢定及發芽試驗,惟 不包含取樣費用。

第4條
辦理取樣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申請國際種子檢查協會種子檢驗證,取樣樣品五件以下者,每次取樣 費用為新臺幣一千三百元;超過五件者,每增加五件以內加收新臺幣 一千三百元。

二、申請一般種子室內檢查,取樣樣品十五件以下者,每次取樣費用為新 臺幣一千三百元;超過十五件者,每增加十五件以內加收新臺幣一千 三百元。

取樣人員所需交通費、雜費及住宿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 場(以下簡稱本場)參照中央機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基準收取之 。

第5條
辦理田間檢查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申請原原種(圃)田間檢查,面積三公頃以下者,每次田間檢查費用 為新臺幣一千一百元;超過三公頃者,每增加三公頃以內加收新臺幣 一千一百元。

二、申請原種(圃)田間檢查,面積五公頃以下者,每次田間檢查費用為 新臺幣一千一百元;超過五公頃者,每增加五公頃以內加收新臺幣一 千一百元。

三、申請採種(圃)田間檢查,面積十五公頃以下者,每次田間檢查費用 為新臺幣一千一百元;超過十五公頃者,每增加十五公頃以內加收新 臺幣一千一百元。

田間檢查人員所需交通費、雜費及住宿費,由本場參照中央機關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所定基準收取之。

第6條
申請進行種子室內檢查、田間檢查時,須先與本場聯繫並填寫「種子檢查 申請表」或「田間檢查申請表」,於完成相關費用繳納之程序後,始得進 行。

第7條
本收費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場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8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