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害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 98 年 04 月 22 日)
第5條
本會接獲第三條基本資料後,應依產業別予以彙整分析,必要時應實地調 查或專案委託分析,並邀請相關機關(構)及專家學者審查後,建置寒害 災害潛勢資料庫,適時更新並依法公開。

寒害災害潛勢資料公開後,本會視寒害災害實際發生情形及影響程度,依 前項規定審查後,進行資料庫之維護或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