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進口審查及管理 ( 106 年 06 月 26 日)
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後駁回申請:

一、申請審查之進口有機農產加工品,其有機原料含量低於百分之九十五 。

二、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經檢疫處理後,不符合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 產加工品驗證基準。

三、經通知補正或檢附樣品,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補正或未檢附樣品。

四、產品檢驗結果未符合本法第十三條規定。

前項第一款所定有機原料含量之計算,準用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 驗證基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