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進口審查及管理
( 106 年 06 月 26 日)
第5條
前條第二款所定驗證證明文件,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公 告之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織)認證之驗證機構簽發。
前項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外國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及地址。
二、產品名稱、批號及農產加工品有機原料含量百分比。
三、產品重量或容量。
四、進口業者或買方名稱。
五、驗證機構名稱及地址。
六、簽發日期。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