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附則 ( 106 年 06 月 26 日)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就第四條所定審查、第六條所定檢查及檢驗、第七條所定駁 回申請或第八條第一項有機標示同意文件之核發,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 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