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商登記規費收費標準  ( 103 年 10 月 24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糧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於申請辦理糧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或申請核發糧商 登記事項證明文件之糧商,每件徵收業務規費為新臺幣三百元整。但因行 政區域調整辦理門牌號碼變更者,免徵收之。

第3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每三年應辦理定期檢討一次。

第4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