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10 日)
第26條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原產地(國)之標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含量不低於百分之九十五之原料原產地(國)或含量最高之前三項 原料原產地(國)為標示。但原料經於國內加工後已產生實質轉型者 ,除以足以表徵為國產品之文字為標示外,應另於原料名稱之後,以 括號方式標示有機原料之實際產地(國)。

二、於包裝或容器明顯位置標示。

前項第一款但書所定原料經於國內加工後已產生實質轉型者,應另於原料 名稱之後,以括號方式標示有機原料實際產地(國)之規定,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