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10 日)
第24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於販賣時,應標示下列事項 :

一、品名。

二、原料名稱。

三、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四、原產地(國)。但已標示製造廠或驗證場所地址,且足以表徵原產地 (國)者,不在此限。

五、驗證機構名稱。

六、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字號。

七、其他法規所定標示事項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前項第一款品名與第二款原料名稱完全相同者,得免標示原料名稱。

第一項第一款之品名,應標示有機文字。

有機轉型期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準用前項規定,標示有機轉型期文字。

第一項第三款之標示事項有變更者,應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變 更,並應於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核准變更之日起三個月內更換原有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