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10 日)
第19條
驗證機構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終止農產品經營業者驗證通過資格 時,應通知主管機關。

經驗證機構終止驗證者,六個月內不得再提出驗證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