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10 日)
第18條
驗證機構依據相關事證判斷經其驗證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與驗 證基準有不符之虞時,得於生產廠(場)逕行抽樣檢驗。

前項抽取之樣品免給付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