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10 日)
第17條
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驗證、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增項評鑑、第十五條第二 項所定重新評鑑及前條所定追蹤查驗,準用第七條第一項之程序辦理,或 由驗證機構依個案判定後執行其中必要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