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檢查及抽樣檢驗辦法  ( 96 年 06 月 26 日)
第7條
經抽樣檢驗之樣品於完成檢驗後,中央主管機關委任之所屬檢驗機構應核 發檢驗報告,分別送交送檢單位及相關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應於接獲農產品檢驗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結果以書面轉知農產 品經營業者。

經檢查或檢驗結果不符本法規定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主管機關應依本法 第十四條規定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