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檢查及抽樣檢驗辦法  ( 96 年 06 月 26 日)
第3條
主管機關派員執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檢查作業,必要時得抽樣。

執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或抽樣檢驗之人員,應向行為人出示 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