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檢查及抽樣檢驗辦法  ( 96 年 06 月 26 日)
第2條
主管機關就農產品經營業者執行檢查或抽樣檢驗之事項如下:

一、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優良農產品及其加工品驗證所為 之規定。

二、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驗證所 為之規定。

三、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進口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 規定。

四、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國內特定農產品實施產銷履歷驗 證之規定事項及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進口農產品實施產銷履歷之規 定。

五、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有關農產品產銷履歷之資訊及其資 料之保存。

六、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使用農產品 標章之規定。

七、本法第十三條所定化學農藥、化學肥料、動物用藥品或其他化學品。

八、其他依本法應檢查或檢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