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  ( 103 年 03 月 11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輔導單位,指農業產銷班所在地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 場)、農業產業團體、公所,或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與 農業相關之機關(構)或團體。

農業產銷班應選定一輔導單位,並取得其出具之輔導同意書如附件一。

輔導單位協助農業產銷班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設立、變更及註銷登記等事項。

二、列席班會。

三、辦理評鑑。

四、計畫研提及核轉。

五、政令轉達。

六、其他與農業產銷班有關等事項。

輔導單位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應將前一年度其所輔導農業產銷班每班輔 導事項辦理情形,函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