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  ( 103 年 03 月 11 日)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及維護農業產銷班資訊系統,以利產銷輔導及資訊運 用。

輔導單位於協助農業產銷班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設立、變更 、註銷登記時,應將農業產銷班有關資料於農業產銷資訊系統分別予以登 錄及變更,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審查時,應於農業產銷資訊系 統予以核定設立、變更及註銷登記等註記。

除第八條所稱登記事項外,其他於農業產銷班資訊系統所登錄之農業產銷 班及班員資料一經異動,輔導單位應協助即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