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  ( 103 年 03 月 11 日)
第12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農業產銷班列冊登記滿六個月之次一年度 起,每二年辦理評鑑一次。但農業產銷班評鑑成績低於六十分者,應於下 一年度再對其辦理評鑑。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辦理評鑑當年二月底前公告,並函請輔導 單位通知其輔導之農業產銷班。

農業產銷班評鑑項目包括基本組織運作、組織功能運用與績效、經營管理 績效及政策配合度等項目。

農業產銷班評鑑表如附件六之一至六之四,依產業特性分為農作、畜牧、 漁業及養蜂等四種,休閒農業產銷班適用農作評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