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  ( 103 年 03 月 11 日)
第11條
農業產銷班班會對下列各款事項,應經全體班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 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一、班公約之變更。

二、班員之除名。

三、班員共同財產之購置或處分。

四、班員共同投資及盈餘分配、虧損分攤事宜。

五、合併。

六、解散。

七、選定或變更輔導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