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
( 103 年 03 月 11 日)
第11條
農業產銷班班會對下列各款事項,應經全體班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 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一、班公約之變更。
二、班員之除名。
三、班員共同財產之購置或處分。
四、班員共同投資及盈餘分配、虧損分攤事宜。
五、合併。
六、解散。
七、選定或變更輔導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