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  ( 91 年 07 月 15 日)
第5條
農民團體應視區域內農民需要,將農產品共同運銷列為年度重要工作項目 ,訂定事業計畫,並於計畫結束後向上級主管機關提出工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