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  ( 91 年 07 月 15 日)
第12條
縣 (市) 主管機關應按季查核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之產銷資料,於發現 有不實情況時,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輔導改善或令其停止辦理共同運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