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 96 年 03 月 28 日)
第4條
本法第六條所稱壟斷、操縱價格,指單獨或聯合以購存過量之農產品或以 不正當之交易運作,妨害市場供需平衡或合理價格形成而言。所稱變更質 量,指對農產品灌注液體、摻入異物或農產品本身與包裝標示不符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