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 96 年 03 月 28 日)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指定農產品時,並得就其農產品批發市 場之設立原則、業務項目及有關事項併予指定公告之。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農產品交易,指農產品批發及零批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