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 96 年 03 月 28 日)
第18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供應人應備置之交易資料如下:

一、其為農民團體者,應備置參加共同運銷之出貨會(社、場)員名冊, 載明姓名、住址、貨品名稱及數量。

二、其為農業企業機構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農產品生產 者,應備置農產品生產登記簿,載明生產之農產品名稱、供應市場及 供應數量。

三、其為販運商者,應備置農產品進、出貨登記簿,載明貨品名稱、數量 及貨源或去處。

四、其為農產品進口商者,應備置輸入農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及農產品 進貨登記簿,載明貨品名稱、數量及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