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 96 年 03 月 28 日)
第14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農民,以生產該農產品批發市場所經營 之農產品者為限。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法人,販運商出資額不得超過該法人資 本總額二分之一;第六款所定之法人,販運商出資額不得超過該法人資本 總額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