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  ( 93 年 10 月 21 日)
第5條
農業動力用電用戶擅自變更用電用途者,除依電業法、電力公司電價表及 營業規則處理外,並自變更用電用途當月起至該會計年度終了日止,停止 其農業動力用電基本電費之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