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  ( 93 年 10 月 21 日)
第4條
農業動力用電停用期間按每月用電負載率計算減免基本電費,其標準如左 :

一、用電負載率為零者,基本電費免收。

二、用電負載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基本電費減收百分之五十。

三、用電負載率超過百分之二十未滿百分之四十者,基本電費減收百分之 三十。

四、用電負載率在百分之四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六十者,基本電費減收百分 之十。

五、用電負載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八十者,基本電費減收百分 之五。

六、用電負載率在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基本電費全額計收。

前項用電負載率,以電力公司每月固定抄表日抄得之用電度數除以該用電 月份時數及當月份最高用電需量 (十五分鐘平均值) 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