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農業動力用電停用期間按每月用電負載率計算減免基本電費,其標準如左
:
一、用電負載率為零者,基本電費免收。
二、用電負載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基本電費減收百分之五十。
三、用電負載率超過百分之二十未滿百分之四十者,基本電費減收百分之
三十。
四、用電負載率在百分之四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六十者,基本電費減收百分
之十。
五、用電負載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八十者,基本電費減收百分
之五。
六、用電負載率在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基本電費全額計收。
前項用電負載率,以電力公司每月固定抄表日抄得之用電度數除以該用電
月份時數及當月份最高用電需量 (十五分鐘平均值) 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