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稻米安全存量標準  ( 95 年 09 月 25 日)
第2條
為維護國家糧食安全,穩定糧食供應,主管機關應於國內適當場所儲備不 低於三個月稻米消費量之安全存量。

前項稻米月消費量,依前一年國內稻米總消費量除以十二個月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