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生物安全評估 ( 103 年 03 月 05 日)
第24條
申請基因轉殖植物生物安全評估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基因轉殖植物生物安全評估計畫。

三、審議通過之遺傳特性調查報告,或第十八條第四項申請合併執行之資 料,或第十八條第五項直接申請之證明文件。

四、計畫經田間試驗機構生物安全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證明文件。

第25條
基因轉殖植物生物安全評估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試驗目的與期限。

二、基因轉殖植株及其產品之用途。

三、評估項目及評估方法。

四、基因轉殖植物田間種植平面圖、種植區周圍之種植作物種類。

五、基因轉殖植物之栽培管理措施。

六、預防與田區外近緣作物雜交之生理或生物性隔離策略與方法。

七、轉殖之外源基因在國內外相關文獻之探討及預期對環境可能之衝擊。

八、緊急應變程序及有關之安全管理及防範措施。

九、試驗結束後,植株及其產物等試驗廢棄物處理方式。

十、試驗結束後,試驗基地處理方法。

前項第三款之評估項目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基因轉殖植物演變成雜草之可能性及其影響。

二、基因轉殖植物對目標生物可能之直接或間接影響。

三、基因轉殖植物對非目標生物可能之直接或間接影響。

四、基因轉殖植物所含外源基因流入其他動植物、病原生物之可能性及其 影響。

五、基因轉殖植物發生基因外流情形時,對國內生態環境及原生種可能之 影響。

六、其他必要之評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