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遺傳特性調查 ( 103 年 03 月 05 日)
第21條
申請遺傳特性調查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基因轉殖植物遺傳特性調查計畫。

三、基因轉殖植物特性說明書。

四、經田間試驗機構生物安全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証明文件。

第22條
基因轉殖植物遺傳特性調查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試驗目的與期限。

二、調查項目及調查方法。

三、使用之隔離設施。

四、有關安全管理及防範措施。

五、轉殖之外源基因在國內外相關文獻之探討及預期對環境可能之衝擊。

六、試驗期間及試驗後植株及其產物等試驗廢棄物之處理方式。

前項第二款之調查項目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基因轉殖植物之繁殖特性及一般性狀表現。

二、基因轉殖植物與近緣植物、野生種或同種雜交之可能性。

三、外源基因在基因轉殖植株之表現部位及其穩定性。

四、外源基因在基因轉殖植株之基因產物毒性分析。

五、其他必要之項目。

第23條
基因轉殖植物特性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體植物之名稱、來源、分類學地位、用途、國內種植情形、一般植 物學特性、繁殖與授粉方式及其在國內之野生種或近緣種。

二、基因轉殖所使用之外源基因種類、數目、名稱、來源及其表現之調控 機制,與其在基因轉殖植物細胞內之存在位置及表現。

三、載體之名稱、來源及分子特性。

四、基因轉殖方法、鑑定方法及學理依據。轉殖後標的基因之分子證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