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轉殖植物之標示及包裝準則  ( 94 年 06 月 29 日)
第5條
推廣或銷售基因轉殖植物可供繁殖栽培之植株,其部分或全株,可採行下 列方式標示:

一、推廣銷售有包裝者,其標示應直接印刷或粘貼於包裝或容器上。

二、推廣銷售無包裝裸苗,應按種類以籃筐等臨時容器集中放置,並豎立 標示牌。

三、以簡易育苗盤、缽裝載,不經包裝直接銷售者,應以標籤直接標示於 簡易容器或豎立標示牌。

四、零售基因轉殖植物者,應隨產品於展示櫃立牌標示之。

五、種植於苗圃之植株,應於栽培地點豎立標示牌,並標示栽培者及其聯 絡方式。

前項第五款標示牌之規格為長一百二十公分寬七十五公分;標示字體之長 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