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  ( 94 年 06 月 29 日)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事項,得委任所屬機 關或委託其他研究機構 (以下簡稱檢定機構) 執行性狀檢定或追蹤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