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標示辦法  ( 103 年 12 月 10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市場銷售:指公開對不特定人提供商品並取得對價關係之行為。

二、標示:指市場銷售糧食之包裝、容器或散裝糧食之告示牌上,所記載 之品名、說明文字、圖畫或記號。

三、包裝糧食之應標示事項:指下列各目事項:

(一)品名:指糧食類別名稱。

(二)品質規格:指內容物品質之組合及含量。

(三)產地:指製造糧食之原料生產地。

(四)淨重:指內容物之重量。

(五)碾製日期:指糧食製造之年月日。

(六)保存期限:指自製造日起至食用安全無虞之期限。

(七)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指完成產品最終包裝之國內或國 外廠商,其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八)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指國內負責輸入、經銷或委 託製造該包裝糧食之廠商,其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四、散裝糧食之應標示事項:指下列各目事項:

(一)品名:指糧食類別名稱。

(二)產地:指製造糧食之原料生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