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管理法  查驗及監督 ( 91 年 06 月 19 日)
第25條
經核准登記製造、輸入之肥料,經證實有危害土壤、植物或國民健康之情 形時,中央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告禁止其製造、輸入外,並廢止其肥料登 記證。

前項肥料之製造或輸入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處理方式及期限, 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