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管理法  查驗及監督 ( 91 年 06 月 19 日)
第23條
查獲涉嫌違反第五條、第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之肥料須抽樣鑑定者, 應先予封存,並由肥料業者具結保管。

前項封存之肥料鑑定、查核,其期間自查獲之日起,不得逾四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