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0 年 09 月 26 日)
第3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糧食產銷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糧食需要量。

二、糧食生產目標。

三、公糧收撥數。

四、糧食輸入、輸出數量。

五、糧食安全存量。

六、相關配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