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0 年 09 月 26 日)
第15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建立稻米分級檢驗制度,應辦理下列工作:
一、調查稻米生產及市場銷售之品質。
二、輔導稻米分級收購、儲存、碾製及銷售管理。
三、指導稻米檢驗技術及方法。
四、依國家標準各等級或所定品質規格,對市場銷售稻米之品質規格、包 裝、標示等實施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