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管理法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7條
糧食應准許自由輸出、輸入。但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得予限制;其限制 種類、數量、地區、期限、條件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公告限制輸出、輸入之糧食,其輸出、輸入前,應徵得主管機關之同 意。

稻米及米食製品之輸入,在海關進口稅則所定配額數量內,得由主管機關 輸入,或依主管機關訂定之一定比率,由具有糧商資格之出進口廠商輸入 。

前項配額以外數量之輸入,由具有糧商資格之出進口廠商依相關法規規定 輸入。未具糧商資格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依相關法規規定輸入。

為因應國內稻米及米食製品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或其他必要情形,經主 管機關核准輸入者,其輸入適用配額內稅率,數量不計入關稅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