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管理法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6條
主管機關應辦理主要糧食生產、消費、成本與價格之調查、統計,並建立 農戶耕地資料,作為策劃糧食產銷及管理之依據。

前項農戶耕地資料,應包括農戶之戶籍、耕地之地籍、實際耕作人及耕作 紀錄;其建檔所需戶籍、地籍、稅籍資料,得洽請戶政、地政及稅捐稽徵 機關提供;實際耕作人、耕作紀錄資料,由農戶申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