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管理法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5條
主管機關為策劃糧食產銷、糧食自給率及台灣糧食品牌建立與推廣,每年 應訂定計畫,以穩定糧食供需,確保國家糧食安全,促進國內農民收益, 並提升國產糧食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