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管理法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5-1條
主管機關為糧食供應之安全穩定,應儲備稻米前一年國內糧食平均消費量 不得低於一定期間內之安全存量。稻米一定期間安全存量標準,由行政院 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