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管理法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14條
市場銷售之包裝糧食,其包裝或容器上,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確標示下 列項目:
一、品名。
二、品質規格。
三、產地。
四、淨重。
五、碾製日期。
六、保存期限。
七、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市場銷售之散裝糧食,應以中文標示品名及產地。
前二項標示項目之內容、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糧食之標示,除前三項規定外,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