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管理法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14條
市場銷售之包裝糧食,其包裝或容器上,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確標示下 列項目:

一、品名。

二、品質規格。

三、產地。

四、淨重。

五、碾製日期。

六、保存期限。

七、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市場銷售之散裝糧食,應以中文標示品名及產地。

前二項標示項目之內容、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糧食之標示,除前三項規定外,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