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管理法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14-1條
市場銷售之糧食,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標示之項目及內容,與內容物不相同;或內容物攙偽假冒;或包裝、 容器上之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二、進口稻米與國產稻米混合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