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管理法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12條
主管機關因天然災害或突發事變,致糧食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時,對於 下列事項應報請行政院核備公告管理:

一、關於糧食買賣之期限、數量及價格。

二、關於糧食儲藏、運輸及加工。

三、關於糧食之緊急徵購及配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