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商管理規則  ( 103 年 12 月 15 日)
第2條
糧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糧商登記後,始得營業。

前項設立登記及其他處理事項,主管機關得授權其所屬農糧署各區分署( 以下簡稱當地分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