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商管理規則  ( 103 年 12 月 15 日)
第11條
糧商及其分支機構暫停營業期間達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 登記,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糧商所在地當地分 署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