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 100 年 01 月 05 日)
第8條
因繼承、受讓品種申請權或品種權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一、繼承:死亡及繼承證明文件。

二、受讓:讓與契約書或讓與人出具之證明文件。公司因併購而承受者, 其併購之證明文件。

前項繼承或受讓為品種權者,應提出品種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