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 100 年 01 月 05 日)
第7條
未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公告之植物種類,利害關係人得敘明下列事項,向中 央主管機關建議公告:
一、建議人之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 業所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聯絡電話。
二、植物種類及其學名。
三、建議公告之理由。
四、該植物種類主要栽培品種之性狀表。
五、繁殖方法。
六、栽培方法。
七、建議人之簽名或蓋章。
八、提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