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 100 年 01 月 05 日)
第6條
依本法所為各項申請文件之送達,以書面提出者,以送達主管機關之日為 準;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所載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