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 100 年 01 月 05 日)
第20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備品種權登記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植物種類、學名及品種名稱。

二、品種權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三、品種權為共有時,各共有人之持分。

四、申請案之編號及日期。

五、公開案號及日期。

六、核准公告之文號及日期。

七、證書號碼及發證日期。

八、品種特性。

九、育種者之姓名及住、居所。

十、品種權繼承或讓與日期及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姓名、住、居所。

十一、主張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優先權之第一次申請品種權之國家或世界 貿易組織會員、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十二、被授權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及授權登記日期。

十三、品種權質權設定、變更或消滅登記日期及質權人姓名或名稱、住、 居所。

十四、特許實施品種權人之姓名、國籍、住、居所及核准、撤銷或廢止日 期。

十五、補發證書之事由及日期。

十六、品種權消滅之事由及日期。

十七、品種權利期間及年費繳交紀錄。

十八、其他有關品種權事項。

前項各項權利人如為法人或團體者,應載明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代 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