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 100 年 01 月 05 日)
第2條
依本法所為品種權之各項申請及種苗業登記之申請,應向主管機關以我國 文字書面提出。

前項申請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係外文者,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 人檢附我國文字譯本或節譯本。

各項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編譯館編譯者為原則 ,並應附註外文原名;植物名稱應附註學名。